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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2022-04-12 785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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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被称作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应该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够履行义务,又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着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那么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又或者是为合同提供担保之前,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上述的确切证据包括: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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