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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2022-03-01 1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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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1 回复

专业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而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不当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其有权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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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虽然均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但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双方的债务应同时形成对价关系。 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 只要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主观上不会或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即可。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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