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风险指不能预见的风险。对任何临床医疗技术在应用之前,有必要对这类技术后果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试验,并且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遵循国际通行的程序规则。在这种试验过程中可以观察到这种技术本身所产生的后果,并且要对这种后果在今后的应用中给以相应的警示。一般说来这种危险后果就是可预见的,可预见是人们对技术运用的结果有了提前的认识。但由于科研的局限性,即使遵循了特定的程序,也未能发现这一技术存在的危险,就构成不可预见。当然就通常医师个人而言,其所应用的技术大多是推广技术,试验中的专业人士所不能预见的危险,在具体应用中医师也当然不能预见。不可预见所考虑的不只是在于医师的主观心理,关键在于其运用这一技术本身,对某一技术原来不知的风险,一旦经专业人士认定有较大的风险,医师就当即有回避的义务。如PPA风险的发现,医师当然有使用回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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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具体为: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又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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