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劳动者擅自离职是指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而随意离开所在单位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或岗位的违法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教育劳动者自觉守法守约的同时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这种违法的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和第91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能计算出损失额的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可约定一个具体的索赔数额。还可依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招用该擅自离职尚未与本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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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为其办理好离职手续;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员工赔偿。赔偿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员工擅自离职的处理有: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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