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企业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企业发生了搬迁并不必然能够得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结论。这还取决于企业搬迁后,用人单位为确保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了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类似于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或工作班车等措施,能够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一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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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家了,应保证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比如给员工解决住宿问题、上下班交通问题,如果解决了的话,员工仍要离职,那么公司不支付补偿费。 如果公司不能保证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解决住宿问题、上下班问题,且和员工协商未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一个月额外的工资作为补偿。
公司因搬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同时公司因搬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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