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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搬迁争议当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迁移未给员工造成实质性困难并用人单位提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员工仅以变更工作地点未经协商一致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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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新厂区提供工作岗位的,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取得员工的同意。员工不同意的,公司不得强制员工到新厂区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五公里范围内的新厂区,不属于跨地区的工作地点调整,员工应当亲人公司的安排。员工不到新厂区工作的,视为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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