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具体的形式是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 何为网络仲裁协议与电子合同仲裁条款?区别于传统订立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的形式,网络在线仲裁采用的是电子邮件或是数据电文的形式。网络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独立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过程,而电子合同仲裁条款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依附于电子合同的仲裁条款。可在电子合同中附如下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在线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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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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