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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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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