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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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连续就业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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