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针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本案中,桂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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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2、在试用期内,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3、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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