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但这一权益不应无限扩大,因为同时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孕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为此本律师认为,只要你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老板是无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另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要紧,只要你已经上班了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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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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