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属于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
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是,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
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