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7)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