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
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员工
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
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
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