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掺杂掺假
一、什么是掺杂掺假食品掺杂掺假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加入一些非所固有的成分,以增加其重量或体积,而降低成本;或改变某种质量,以低劣色、香、味来迎合消费者心理的行为。食品的掺伪主要包括掺假掺杂和伪造,这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食品掺伪即为掺假、掺杂和伪造的总称。(一)食品的掺假是指向食品非法掺入物理性状或形态与该食品相似的物质;(二)食品的掺杂是指在粮油食品中非法掺入非同一种类或同种类劣质物质;(三)食品的伪造是指人为地用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加工仿造,而冒充某种食品在市场销售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五条有相关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伪的含义简述为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和其标称不符合的杂物、假冒伪劣成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掺杂掺假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查看原文
2掺杂掺假行为如何认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是不法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常使用的伎俩。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掺杂、掺假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在《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掺杂、掺假等禁止性行为有过规范,但所对应的责任是极轻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该义务的设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该义务...查看原文
3食品掺杂掺假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卖假货是什么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查看原文
4掺杂掺假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的法律责任,又助长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气焰。我们不能受制于犯罪分子设置的障碍,我们完全应当理直气壮地拿起刑法的利剑,去斩断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黑手。笔者认为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无法查明时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因此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证。...查看原文
5“掺杂掺假”应适用十倍赔偿
针对央视日前曝光了深圳两家大米制造公司存在假冒原装进口、国内换包装等问题,作者捷舞在深评版撰文认为,应严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问题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基本法,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那么,为何要适用前者的二倍赔偿,而不适用后者的十倍赔偿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包括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该法第八十五条违法责任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样有掺杂掺假的表述。所以,消费者依法索赔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2倍赔偿尚不足以威慑违法企业,10倍惩罚性赔偿以形式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或许能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利器。...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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