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的法律责任,又助长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气焰。我们不能受制于犯罪分子设置的障碍,我们完全应当理直气壮地拿起刑法的利剑,去斩断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黑手。笔者认为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无法查明时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因此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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