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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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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掺杂、掺假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在《》颁布以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掺杂、掺假等禁止性行为有过规范,但所对应的责任是极轻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该义务的设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处以重罚。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掺杂、掺假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在《》颁布以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掺杂、掺假等禁止性行为有过规范,但所对应的责任是极轻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该义务的设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处以重罚。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应将违法所得加以没收。 (4)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违法生产规模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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