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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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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三、"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外,还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二、同时处以罚款。罚款范围为非法生产、销售、掺假、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价值不到50%至3倍。(3)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屡教不改,或违法生产规模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罂粟壳作为法律法规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常被非法添加到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配料中。公安部在《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食品中掺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强调,酒店在食品中掺罂粟吸引顾客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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