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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2021-10-29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外,还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二、同时处以罚款。罚款范围为非法生产、销售、掺假、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价值不到50%至3倍。(3)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屡教不改,或违法生产规模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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