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效力:(1)保险人名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具有保险人资格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2)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指其财产或者责任受保险合同保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若投保人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两者一致;在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两者则分离。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或产生责任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4)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依双方约定。(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查看原文
2海上保险合同怎样解除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5)未经保险人同意峰,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该保险合同自船舶转让之地起解除,而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则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如果在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海上保险合同的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解除,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保险标的没有遭遇任何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者保险标...查看原文
3海上保险合同如何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要遵循要约—承诺程序,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其要件为:一方提出保险要求,另一方同意承保,并已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合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因在要约被接受前,发出者可将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发出,否则接受无效。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对方发出的要约,如果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海上保险合同并未达成,即使海上保险单已经签发。反之,如果承诺已经做出,表示协商已经结束,合同已经成立,即使后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面改变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如果要约是被保险人发出的,保险人承诺的方式有:正式承诺,如发出一封承诺信件或电信;签发保险单;接受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等...查看原文
4海上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差异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涉及的当事人以及转让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还涉及到收货人。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需要保险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则解除合同,解除后应退还保险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都是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是有偿合同,并且当事人之间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保...查看原文
5海上保险合同的追索诉讼期为多久
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时效规定,作为货物的进口方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需要起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提出诉讼、仲裁或者对方同意履行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查看原文
6海上保险怎么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期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查看原文
7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对以上各种损失、费用、责任都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查看原文
8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要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而且不论转让时货物是否已经灭失或受损,合同的转让都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是海上货物保险与其他保险在合同转让方面最重要的特点。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该项规定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查看原文
9什么是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一种商务活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海上保险可以帮助海上从业者有效降低风险,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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