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是一种商务活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海上保险可以帮助海上从业者有效降低风险,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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