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时间:2024-01-05 14:01:54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差异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涉及的当事人以及转让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还涉及到收货人。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需要保险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则解除合同,解除后应退还保险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都是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是有偿合同,并且当事人之间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是有偿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和收货人,属于要式合同;而后者可以转让,转让时需要保险人同意。船舶转让时,船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需退还保险费。这些规定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一条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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