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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手续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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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这样一来,有些人就误以为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行为,是保险人规范自己业务,方便投保人,招揽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写了保险单并将其送交保险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二)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从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说是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承保):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三是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表示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
保险合同也是合同,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定立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几乎是同时完成的,没有什么间隔期。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均要求书面形式。因此本章所讲的合同都需要采用局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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