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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解释水表后

2021-06-28 8,766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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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情况。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但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并没有对水表做出相关规定,但是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对水表的权属问题做出了规定——规定了水箱属于共有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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