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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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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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