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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哺乳期规定

2022-11-04 7,536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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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法哺乳期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3、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关于产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益具体如下: 1、孕期产前检查请假视作正常出勤; 2、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4、用人单位裁员,三期女职工不得作为裁员的对象; 5、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6、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工作量; 7、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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