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签发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动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的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的进口,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机构名称(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外贸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含联合年检资格记录);(3)有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五)验资报告复印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有逃汇、套利、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符合中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下进口的用于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征《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的进口货物,是指进口的机器、设备、设备等,外商投资进口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或者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予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加工转口,用于生产国内产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一目录一、目录三所列货物),应当向当地有关外贸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关手续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当地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通报有关进口合同和到达香港的预计时间,地方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如实记录并按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地方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见附件3)。特殊情况下,最多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自用而进口的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外经贸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检验专用章”(附件4)设备材料清单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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