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进口商进口重要工业产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外,本细则适用:(1)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2)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的境外进厂或者进厂加工(原油除外)(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以下简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自动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并负责统计,自动进口许可证产品的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中央直辖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重要工业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国家经贸委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见附件二
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如有变更,第四条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时,应在调整前21天签发,进口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要工业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批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文件副本一份(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一份(四)国家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下列贸易方式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一、一般贸易进口;(二)利用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三)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动报酬进口;8.捐赠进口;9.小额边境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产品而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投资额内持有自动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样品、广告材料和货物免征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海外来料和进口材料加工过程中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和转售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应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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