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行政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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