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三)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有哪些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问题,在立案登记制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可以用任何理由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而能够让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6种,(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院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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