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偿赠与后可否收回
时间:2023-02-20 08:01:05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二)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三)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民法典》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一、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十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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