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面临着重大债务问题,那么离婚实际上并非不可取,因为离婚本身与其是否欠下债务并无直接关联性。
夫妇双方无论是选择协商离婚以达成共识,还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纷争都无可厚非。
然而,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必定会导致法院努力协调的无效结果,从而使得离婚成为必然趋势:(一)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保持长期非法同居关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以及子女的恶劣行径;
(三)长期沉迷于赌博活动,甚至对毒品产生严重依赖且屡教不改;
(四)夫妻之间因感情摩擦累积,最终分居达两年以上;
(五)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间感情遭受撕裂的因素都应被视为离婚的合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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