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父母多大才能有选择
1、父母离婚孩子在八周岁以上有选择权。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孩子是在八周岁以上,此时应该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2、如果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2)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或者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等等,都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该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最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孩子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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