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具有团体性
时间:2023-06-22 20:06:05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运行及其法律关系往往具有团体性,这尤其适用于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事关股东会的召开,必须在达到一定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数额的比例上才能行使,而且公司决议的通过也总是要求与会者的多数通过或者多数表决权通过,因此具有十分鲜明的团体性,其所涉及的利益不是个别股东,而是公司整体,因此不应当将其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个别股东,更不应该将其决议的效力取决于未经公示的股东。

一、股东会表决会代表必须投票吗

股东会表决会代表不是必须投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包括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但如果最终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则通过的决议对股东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解散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解散不一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但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等事宜需要解散的,须经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解散。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及相关规定,公司解散不一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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