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看物业合同吗
时间:2023-04-30 21:10:40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业主看物业合同吗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因此,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后应该公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定,公示期大概是15天,业主可以在公布栏看物业合同。

二、从哪些方面选择物业公司

(一)选聘物业公司应引进竞争机制,以公开招标方法为主,以议标方法为辅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首次进行选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代表业主行使这一权利。在物业管理市场上,应建立供需双方双向选择机制,即业主委员会可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可以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选聘。一般情况下,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物业区域应选择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是选择物业公司最重要的标准。选择时,要了解物业公司的背景,过去的业绩及目前的经营服务状况

1、人员素质。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操作者的素质是极其重要的。人员素质较好,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有很高的学历,而是要熟悉业务。当然,对于不同岗位的人要求也不尽相同。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物业公司资质时,只强调专业人员的数量,不考虑如何配置的问题。一个物业公司,有几个主要的环节应该有专业技术人员把关。如建筑工程结构类工程技术人员,机电类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会计,管理专业人员等。

2、社会信誉。社会信誉是选择物业公司时要考察的主要因素,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合作伙伴的前提条件。社会信誉的好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无投诉记录;所管住宅小区被评为全国优秀管理小区;所管出租的商贸楼宇的租金和出租率同时高于同类楼宇同期水平;接受某物业后一直未被解聘。

3、收费合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一定要合法合理。国家对于物业管理收费有一定的标准,物价管理部门也要进行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各企业的报价也会有差别,应选择收费合理的企业。

4、管理质量。应对物业公司正在管理的物业进行考察,看一看各项服务达到的标准和管理上所采取的措施。

(三)业主委员会监管物业公司的方法

1、财政监管。业主委员会必须对物业公司用于本物业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对不合理支出提出意见。

2、制度管理。对物业公司日常制度化的工作进行监管。例如: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车辆保管制度等,检查各项制度是否落实,有无漏洞,发现问题有无立即整改。

3、工作例会。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物业公司开会,反映居民意见,做好"桥梁"工作。

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因为该合同签订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签好该合同对业主来说是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关键所在。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避免业主花高价买低质服务的情况。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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