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终止的事由
仓储合同终止的事由如下: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仓储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仓储合同成立时生效,保管合同交付时生效。
2.仓储合同均为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中,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先被推定为保管。
这种实体法确定程序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方式,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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