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保管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1.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储存条件;
2.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3.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
二、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仓储合同不是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三、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全文6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