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成建制跨市、地、州迁移,应从迁移后的次月起向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一次性划转给迁入地。
2、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3、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
(1)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2)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失业保险待遇争议处理
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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