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行业在豫单位须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有关手续于7日内报送铁路代办机构,由其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审核,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自接到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铁路代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人员证明,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身份证和失业人员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参见:关于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业[1999]44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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