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登记流程有:
1、接收档案
(1)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失业人员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停业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9、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失业人员的丧葬、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1、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5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抢险救灾等确定为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执行。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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