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
答: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行成决定后,应当告知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首先失业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员工证。在办理失业员工证的60天内提供《失业员工证》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户口本原、复印件;银行存折原、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业窗口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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