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后,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本人户口、身份证、1寸照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本人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失业人员有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如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领取,原核定的待遇月数顺延。
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且不能提供逾期进行失业登记相关证明的,视为放弃本失业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当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接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可将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与本次核定的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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