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避税筹划四个概念,互相区别,各有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税收筹划的主体应该是税务机关,主要从一个税收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制,以及改进征管措施、组织和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水平的筹划或者说策划,他可以分解成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面。他有利于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为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主要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策划,以实现其综合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是通常所指的纳税筹划。笔者认为,目前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采用的“非违法”手段,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策划安排的总和。几乎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在取得相同收入、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缴税款,即税收负担最小化包括税收负担率和税收负担额两部分;二是在缴纳的税款相同的情况下,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利润);三是在收益(利润)相等的情况下,尽可能用较少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去实现。因此,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前提下的税负降低。因此,总体来说,纳税筹划应该与企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表面上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条文规定,实质上是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各种手段,利用税法漏洞、空白点获取纳税收益的行为。因此,所谓避税筹划行为虽然不违背税法的现有条文,但与税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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