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诸报端,某学生因做错一道题被老师罚做做十遍,甚至百遍,某学生因课堂上不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头发被老师扯掉……这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其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不,应是这些教师不能正视教育效果的差异性,是他们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他们急于求成心理的集中体现。
一、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具有差异性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时之举的重要原因。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一个由天真活泼且具有思维力和创造力的人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的形成与每个元素(即学生)的年龄或生活区域有关,与他们的兴趣、爱好、性格等因素是相同或相近无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既然,每个元素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那么,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固然存在,而且不可否认,如,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或对某一学科的兴趣)、完成学业的态度、日常行为习惯等,一般都各有所别。一位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深入到这样的集合中去引导每个学生参与活动,并完成自己预设的教学任务——力争使不同志趣、不同性格、不同性别的几十个人,通过你几十分钟的教学后各有所获,肯定有其工作的难度,也正是有这样的难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们才被社会公认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正是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之类的词汇才成了教师工作特点的代名词。如果,我们作为教育教学工作者,自己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儿,一厢情愿地认为:我给学生以同样的辅导与讲解,就一定能在每个学生身上得到同样的回报。有了这种忽视学生差异的观点,当班上出现了怠慢学习或调皮捣蛋的学生时,这样的教师会觉得学生的表现不可理解。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时候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将会如何?肯定没有好的举动,所以,我认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是他道德水平低下所致,而是他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因学生有差异而存在差异的必然结果。
二、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恭之举的又一原因。
饭后茶余,与同行们闲聊,不难发现绝大数教师常常以所教学生的学习成绩(指考试分数)作为自己的资本,以此说明自己的工作如何、如何的好。其实,有关部门在处理教师晋级、调资和评优选好时也是这样对待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成绩的。我总认为,这种评价教师的办法有些不妥,也不利于师生关系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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