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某中学青年女教师王某在给初二(2)班上数学课时,没有像往常一样戴隐形眼镜去上课,而是戴着一副普通的眼镜进了教室。学生们发现平时“不”戴眼镜的王老师突然换了副模样,不知是谁先笑了一声,继而引发满堂大笑。在一片笑声中,王老师有点不知所措,就不耐烦地要求学生们停止大笑。断断续续地,大部分同学都安静下来,只有坐在教室前排的张某和刘某以及坐在后排的赵某还在笑个不停。王老师有些生气了,就用教鞭敲了一下张某和刘某的头,叫他们不要笑。张某和刘某停止大笑后,赵某仍在出声地笑,王老师为了稳定课堂秩序,准备上课,就走到后排以同样的方式用教鞭敲了赵某两下。不料,这两下把赵某给激怒了,他一把抓住王老师的衣服,从过道里将王老师倒推着撞到了教室前面的墙壁上,并重重地踢了王老师两脚,一脚踢在小腿上,踢掉了一层皮,另一脚踢在了小腹上。当时王老师正好有孕在身,由于这一事故,导致了流产。
【处理】
事件发生后,赵某的父母立即赶到了医院并带了近200元的慰问礼品去看望王老师。但当他们了解到是王老师先用教鞭打了赵某后,则认为教师体罚学生在先,而拒绝作出任何赔偿。学校和王老师本人也考虑到,如果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虽然能够获得适当赔偿,但用教鞭敲学生头的做法也很容易使教师戴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反而不利,况且通过询问班里的其他学生,他们都一致说是“老师先打学生”。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师与学生互相侵权的案例。教师体罚学生,学生还击教师,各自都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来,教师仅仅是用教鞭敲了学生两下,而学生的两脚,却给教师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实确实如此。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学生赵某的家长应该给予王老师以必要的人身伤害赔偿,但这次事故又发生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教师的伤害与教师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直接相关。因此,这件事情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教师应当如何维持课堂秩序?
毋庸置疑,学校是育人的基地,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教师应该严格遵守《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尽到教育的责任,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为了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加以管理也是必要的,管理必然意味着对学生的一种外在的规范性要求。问题在于,通过什么方式来规范学生,才能既达到教育的目的,又不至于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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