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因旷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旷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住院伙食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支付增加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要求赔偿的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是,赔偿责任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5。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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