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相关的执法机构向企业或者一些单位下发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后,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收到通知之后要按照通知上面的所规定的日期来进行听证会的举行,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按照通知上面所规定的日期进行听证会的举行,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来进行听证会的延期举行,在延期听证申请书上面要写清楚相关的具体理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听证机构或者是主持听证会的相关人员在收到延期听证申请书之后,有权利决定是否可以延迟听证会的举行,但是延迟只能是有一次机会。听证机构或者是主持听证会的相关人员决定延迟听证会的举行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四项:
(1)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没有达到所规定的数目。
(2)因为一些听证人员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听证意见的不平衡,会影响最终的听证后果。
(3)因为发生了一些特别的情况,参加听证的人员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于这些特别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4)以及其他一些听证机构或者主持听证会的相关人员所认为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2.那么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又是怎么样子的呢?按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听证应该按照下面所提到的程序进行。
(1)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三天之内,当事人可以进行听证的申请。
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所要进行的行政处罚之后,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有其他的争议或者意见的时候,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出进行听证的,提出的时间是在行政机关给出行政处罚的三天之内。
(2)行政机关要把听证所涉及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提前七天告诉当事人。
之所以要提前七天告诉当事人听证的具体信息,是为了要让当事人准备好听证所需要的材料或者其他事情。
(3)在一般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必须是公开进行举办。
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是公开进行的,所以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会也必须是公开进行,公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让群众可以更好地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听证会的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就没必要进行公开,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涉及到国家的秘密,或者会涉及到商业机密,还有对于个人隐私的问题也是不可以公开的。
(4)在举行听证会的时候,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定不可以是牵涉到案件调查的相关人员。
为了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对于听证会中所涉及案件的调查人员是要进行回避的。
(5)在举行听证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参加,也可以委托别人去参加。
(6)对于在听证会的时候所指出的当事人的一些违法事实,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请辩论。
(7)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听证会的笔录,在听证会结束之后要给到当事人审核无误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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