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2、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承担费用;
3、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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