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中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债务范畴
时间:2024-08-02 16:38:45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若出现违约现象,针对违约方而言,违约金实则为一项债务负担,其源于房产买卖合同所界定的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之时,均应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买售双方完全有权通过事先协商,确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对另一方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亦可设定因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额计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度调整;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过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样可由提出调整请求的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由上述机构予以适当调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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