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雇员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应被认定为工伤:
(1)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在外出途中因工作受伤或在事故中失踪(六)因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可被认定为工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下列情况认定为“因公出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定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指定外出学习或者召开会议期间
(三)其他外出期间工作需要的活动
如果雇员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雇主委派外出学习或开会而受伤,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将其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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